市政府印发《南通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14〕55号) |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5-03-17 字号:[ 大 中 小][打印内容][关闭窗口]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 南通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夫妻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均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男方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残疾姐妹,夫妻承担该姐妹抚养义务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男方兄弟中一人)。 四、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严重影响婚配或者无生育条件),夫妻承担女方父母、兄弟的赡养、抚养义务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家庭,女方为无兄弟的农村居民,男方虽未到女方落户,但夫妻承担女方父母赡养义务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六、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姐妹且只有一个哥哥或弟弟,其哥哥或者弟弟已到配偶方落户的。 七、再婚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的; (二)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 (四)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5年3月25日发布、2014年6月6日修改的《南通市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其他特殊情形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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