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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十大优秀妇女儿童维权案例”

信息来源: 南通女性网 发布日期: 2018-05-15 字号:[ ][打印内容][关闭窗口]

近年来,全市各级妇联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紧紧围绕平安法治南通建设大局,积极发挥“老舅妈”调解员的作用,深入推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了一大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市妇联于2017年底在全市开展了征集优秀妇女儿童维权案例活动。活动期间,通过各级妇联层层征集,市妇联严格审核,最终确定10个案例为2017年度优秀妇女儿童维权案例,主要涉及当前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较为突出的“二孩”姓氏、婚外同居、离婚后财产权益及子女抚养等热点难点问题。现予以发布,为各级妇联组织和广大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提供调处方法借鉴,也为广大妇女群众依法维权提供有效帮助。

张女士“二孩”姓氏引发家庭纠纷案

【案件基本情况】

家住市某区的张女士和王先生属于典型的大龄青年,张女士大学毕业后回到南通就职,王先生不是南通本地人,就职于南通某单位。婚后育有两个孩子:6岁的大宝和3个多月的小宝。平时张女士的父母帮着照顾两人的小家庭,本来和和睦睦的家庭却因为小宝的姓氏问题发生了分歧和争执。某天,王先生告知张女士自己带孩子去楼下散步,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就把两个孩子带到外地老家。这次出走导致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深,伤心的张女士无法忍受丈夫的行为,为此夫妇俩来到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希望能通过妇联的帮助解决家庭纠纷问题。

【办理过程和结果】

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对他们的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对夫妻双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同时还为张女士作了心理疏导,针对王先生的过激行为,予以谴责并加以制止。工作人员对夫妻双方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了劝导和教育。经婚调中心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同意了工作人员的调解建议,当即达成调解协议:(1)双方和好,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宽容、相互理解支持,遇事及时沟通;(2)张女士同意小宝随男方姓,今后不再为此起纷争;(3)孝敬双方父母,家庭成员和睦相处;(4)双方同意一周内将孩子接回南通。张女士和王先生向工作人员连连致谢,对调解结果也非常满意。

【启示和意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二孩”政策的出台,越来越多的家庭考虑养育第二个孩子,随之而来有关姓氏问题不断增多。本案中,由于夫妻双方来自不同的地域,生活习惯、家庭观念存在差异,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在处理家庭矛盾时过于依赖家长,无法做到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致使家庭矛盾不断激化。实际上,年轻夫妻应当首先要学会“断奶”,美满婚姻要靠夫妻去经营,夫妻之间要彼此信任,相互尊重,在法律规定两可的情况下遇事多为对方着想,换位思考,及时沟通,并且做好各自父母的工作,这样才能缓和矛盾,使家庭生活更加和谐幸福。


 

张某某离婚后居住权纠纷案

【案件基本情况】

洪某某,男,44岁,某县某村村民。张某某,女,43岁,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两人婚后育有一女。2012年2月23日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归婚生女小娣所有,小娣随男方一起生活,男方承担小娣全部抚养费用。2017年8月份,张某某哥哥致电县、区妇联,表示其妹妹当年是被洪某某欺骗离婚的,离婚时洪某某承诺原居住屋归张某某居住,但两人离婚后妹妹一直寄居在其家,现在请求妇联协调维权,保证其妹妹有居住场所。接到求助电话后,某县某区妇联第一时间和村妇联、村委会联系,进一步了解核查情况。经过两次上门调解,多次电话沟通,街道办、村委会、街道妇联、村妇联等单位相关人员于2017年9月21日下午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协调处理。

【办理过程和结果】

在正式调解前,走访周围邻居时了解到,洪某某是个老实的手艺人,一直勤勤恳恳工作,现居住房屋均是其劳作所得。张某某婚后一直比较懒散,家庭责任感缺失。两人协商离婚时商定,家中现居房归女儿所有,张某某可以居住在两人结婚时的老屋中,洪某某和女儿生活在现居房屋中。协商离婚一个月后,张某某精神病发作,经过短期治疗后出院,随后一直跟随其哥哥生活。2016年张某某再次精神病发作,并在大街上打伤他人,在当地造成一定的恶劣影响。在两人离婚后这段时间内,洪某某没有再婚,一人抚养女儿。

9月初,妇联工作人员上门调解时,其女儿小娣表示不愿意其母亲回去居住,张某某也不配合调解工作。工作人员从情感出发,对其女儿进行了正确引导和心理疏导,告知其女儿对母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母亲在其成长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尤其是母亲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她对母亲有着不可推卸的赡养义务。同时,工作人员对张某某也进行了教育,希望她关心女儿,增强家庭责任感。

9月21日下午,张某某的哥哥、洪某某、小娣和妇联、综治等工作人员一起在村办公室进行了面对面调解。最终,在各方的努力下,洪某某承诺在两个月内将原结婚房屋(四间平房)整理好让张某某居住,并帮其配置好基本生活用品。

【启示和意义】

这起案例比较特殊,其法律上的问题是如何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问题,处理难度相当大。从情感上,女方有着令人同情的地方,离婚、精神状况不佳,但从其女儿角度考虑,母亲的精神状况和家庭责任感的缺失等对其成长及婚嫁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女儿在调解过程中反抗和不配合也不难理解。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忠于家庭,离婚后也一直独自抚养女儿,调解中一直比较配合,过多要求其承担责任显得不够公平。我国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法律规定较为原则,但在实践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所以在解决实际问题时运用家庭感情更能有效解决问题。此次调解过程中,妇联工作人员从情、理、法出发,成功帮助张某某争取到了居住权,让其居有其所,明确了女儿对其的赡养责任,拒绝其余的无理要求,并对应当承担监护义务的人的职责加以提醒,从根本上解决了实际问题。


 

钱某某婚外同居纠纷案

【案件基本情况】

家住某县某镇的钱某某(男)多年前与外省籍刘某(女)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双方因为生活习惯的差异,经常因琐事吵架,在2008年孩子8岁的时候,刘某离家出走,杳无音信。钱某某在多方寻找未果的情况下,考虑到自己常年在外打工,无法照顾到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母亲,于是经人介绍与另一外省籍的柳某相识并同居。因为钱某某与刘某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所以钱某某与柳某未结婚,一直同居着,柳某帮助照顾家中的孩子和老人。

就这样相安无事过了7年,2015年钱某某的妻子刘某从外地回来,要继续和钱某某生活在一起,考虑到刘某是自己的合法妻子,双方有共同的孩子,钱某某就答应了。但是此时的柳某认为自己和钱某某同居期间,为这个家庭付出很多,现在刘某回来就要赶走自己,她无论如何是不同意的,于是就出现了“一夫二妻”的情况,家中矛盾不断,“110”也出警过多次调解。

【办理过程和结果】

镇妇联接触此案后,对案情进行详细了解,认为钱某某属于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以钱某某与柳某的同居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制度,有损于社会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所以在财产处理时需注意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然同居期间的个人财产不在分割之列。由于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故双方不形成法律所保护的夫妻人身关系,对于同居期间的资金往来事宜可以协商解决。柳某要求钱某某补偿自己10万元,作为自己为这个家庭付出的补偿,钱某某不同意,他认为在同居期间,自己也为柳某的儿子上学及买房子付出金钱,而且在同居期间自己也为柳某买了很多物品,所以只同意补偿2万元,双方差距较大。于是镇妇联联合村妇联主席分别找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讲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关系,并说明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只能采取诉讼途径解决。最后双方考虑到自己的婚外同居行为确实不受法律保护,考虑到利弊得失,最后双方同意五万六千元解决该纷争。

【启示和意义】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引发的纠纷。案件的发生原因,是钱某某、刘某、柳某缺乏婚姻家庭法律常识,没有树立正确的感情观、婚姻观,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在农村,尤其一些大龄青年,家庭条件相对较差的会通过与偏远地区的人结婚的方式解决结婚、生育等个人问题。但正是由于地区偏远以及习俗不同,这些地区的人群缺乏正确的婚恋观和法制观念,更容易引发矛盾。所以,在个人婚恋问题上,每个人都应当慎重,充分了解同居、结婚对象的身份信息和婚姻状态,不可任意妄为。通过这类案件也提示基层妇联工作人员在开展婚姻家庭法律宣传教育时要重点关注该类人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准确把握案件,以情、以理、以法服人,疏解当事人心结,使纠纷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基本情况】

钱某某,女,60岁,黄某某,男,61岁,同住某县某镇。钱某某与黄某某原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女小丽,已婚。双方当事人因性格不合等原因于2014年7月协议离婚。离婚时对于共同承包的50亩虾池未分割清楚,由黄某某掌控,从而埋下了隐患。钱某某向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黄某某逐年支付百分之五十的收益。

【办理过程和结果】

案件受理后,经多次做工作,双方达成协议:虾池仍由黄某某经营,其每年付给钱某某25000元。但到年底执行时,黄某某称当年经营盈利少,无法履行协议,经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后黄某某支付了10000元及一根金项链结案。2017年初是第二个协议履行期限,工作人员与黄某某电话联系,黄某某又以经营亏损为名,提出实在无法按协议支付,对此钱某某无法接受,情绪激动,提出如黄某某不严格按协议履行就要求黄某某一次性支付10万元。妇联工作人员对钱某某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并引导其向村干部及亲友了解黄某某的经营情况,同时工作人员请小丽出面做父母亲的思想工作。通过这两个渠道做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钱某某经多方了解情况,证实了2016年黄某某经营确实亏损比较严重,在此情况下,其女儿从中做了缓解父母间矛盾的工作,最后钱某某表示谅解,放弃了这一年度对黄某某的执行请求。

【启示和意义】

本案是一起离婚后履行财产约定的纠纷。分期履行的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履行压力,但是也存在后续的履行不能或者不愿自觉履行的问题,尤其是存有怨气的离婚案件中更为多见。在化解这类矛盾中,必须搭建桥梁让当事人充分建立信任、沟通信息,消除情感因素和对立情绪才能理性地解决问题。本案调解员通过双方的女儿作为感情桥梁分别做父母亲的思想工作,从而钝化了双方的矛盾,化解了母亲钱某某心中的怨气,再引导当事人通过调查经营的盈亏是否属实的情况下说服了钱某某作出了大幅度的让步,使纠纷得以较为顺利的解决。纵观本案,提示我们在处理婚姻关系时不仅要解决人身权关系,还需要注重财产权关系的合理处理,避免后续履行上再发生二次纠纷。


 

陈某遭受家庭“冷暴力”案

【案件基本情况】

某县某新村60岁的居民陈某,前来社区妇联反映其丈夫曹某对其施以“冷暴力”,有投毒谋害自己的嫌疑,没法在一起过日子,想要离婚。陈某态度坚决地要求社区妇联出面进行调解,要把丈夫赶出家门分开居住。

【办理过程和结果】

社区妇联在接到求助之后,一边做调解工作,一边多方了解情况。原来,陈某的丈夫曹某在40年前到陈家入赘,婚后育有一子,现在他们的独生儿子30多岁,已经成家立业,落户上海。丈夫曹某常年在上海帮助照顾2个孙子,老夫妻俩常年分居。陈某因为长期在家独居,精神有轻度抑郁,丈夫曹某不但不理解,反而采取“冷暴力”对待。心病还需心药治,社区妇联在了解情况以后,积极联系陈某的儿子,告知相关情况,并劝其出面做父母的思想工作,打开双方的心结,让父母拥有一个和谐幸福的晚年生活。同时社区妇联多次找陈某的丈夫谈心,从理性的角度解释冷暴力对受害人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常常会造成受害人产生严重精神疾患,希望丈夫曹某能够换位思考,多多理解妻子心中的需求和焦虑,改变态度,和睦相处,欢享晚年的幸福时光。经过多次沟通与劝说,曹某接受了儿子和社区妇联的意见,愿意改正自己对待妻子的态度。不久后,陈某因轻度脑梗住院,丈夫曹某每天在身边细心照顾,寸步不离,用行动来缓解之前的矛盾和误解,陈某也因此彻底原谅了丈夫,不再提离婚二字。之后社区妇联干部也多次上门走访了解他们的生活现状,陈某握着妇联干部的手激动地说道:“真是谢谢你们妇联干部的耐心调解和细心帮助,才会有我们老俩口今天和谐美满的幸福生活。”社区妇联干部看到现在老两口感情稳定,和好如初,也由衷的感到开心与满足。

【启示和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虽然“冷暴力”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尚不明确,但是在家庭生活中,由于每个人的生活习惯、思维意识和观念不同,常常存在漠不关心,冷淡对待配偶和家人的现象。一旦发现“冷暴力”倾向,还是应当积极主动借助家庭亲情和外力支援缓和关系,彼此主动伸出友好之手,这样才能够避免“冷水”或“火药”的伤害。

本案中,基层妇联组织在面对社区老年妇女遇到家庭“冷暴力”问题时,及时伸出援助之手,为居民答疑解惑。在进行妇女维权法律知识宣传教育的同时,针对老年妇女遭受“冷暴力”等个案问题采取人性化的调解方式,打响“感情牌”,用家庭亲情化解居民的家庭矛盾,让老年妇女走出情感逆境,避免了老年妇女的心灵伤害,让妇女同胞感受到娘家人的关怀与保护。这起案件中,调解员不是教条的运用法律条文,而是真正将法律精神贯彻在调解过程中,值得借鉴。


 

离异家庭孩子抚养纠纷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9月27日,某县妇联接到电话求助,反映女儿被前夫一家遗弃问题,要求妇联给予帮助。9月30日,该县妇联赴某小学举行春蕾班开班仪式时得知,前几天电话来访要求帮助的小女孩就在这个学校,小女孩已经在派出所住了两晚。

据了解,小姑娘名叫小婷,是某小学四年级学生,母亲为再婚,目前母亲与前夫之子均在上海打工,具体打工地址不详,其父亲则联系不上。两年前,其父亲与母亲离婚,法院判决孩子跟随男方生活,母亲支付其抚养费。因其父亲常年在外,且信息不通,根本未尽父亲的抚养义务,暂由其爷爷奶奶负责抚养。前一个星期,小婷感冒严重,发展至急性肺炎,爷爷奶奶因年迈体弱,且声称无直接抚养义务,故将孩子带到其外公打工的餐馆后不闻不问。后外公带孩子去医院治疗,才避免了病情的进一步发展。出院后,外公将孩子送至其爷爷奶奶家,奶奶狠心将小婷关在门外一夜,不给饭吃,不让进门。邻居看不下去,直接报警,后在镇派出所人员安排下住了一晚。第二天送至学校。                                                                                            

【办理过程和结果】

该县妇联和镇政府在得知小婷的情况后,首先联系到小婷所在学校校长,找到其班主任,详细了解孩子的家庭背景及事情的来龙去脉。经过县妇联工作人员的耐心辅导,小姑娘解开了心结,将多日以来的委屈一股脑儿的说出来,并向妇联主席表示其爷爷奶奶对她存在家庭暴力倾向行为,强烈要求跟其外公一同生活。

9月29日,经与小婷协商,最终在县妇联主席、镇党委副书记、镇边防派出所教导员等人的护送下,委托其外公代为照顾。与此同时,多个部门在与小婷外公的交流过程中,了解到其外公的担忧。外公表示,因小婷的抚养权归其父亲所有,怕孩子的爷爷奶奶对于抚养权一事存在争议以及自己年迈接送孩子路途遥远,考虑转校等事宜。

因时值国庆,为了孩子能够正常上学及生活,不受家庭暴力等因素影响,县妇联积极联系县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及镇教管办,镇边防相关人员通过法律手段,电话联系其母亲,劝其接受女儿,积极争取抚养权。经多次劝说,其母亲愿意抚养女儿。

镇社会事务办负责人与村干部多次前往小婷爷爷家,对其爷爷奶奶疑似虐待孩子的行为提出指责,并告知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劝诫其履行好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同时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小婷的转校手续,确保国庆假期后正常入学。通过镇司法所等多方努力,法院受理办理变更小婷抚养关系的案件,因找不到小婷的父亲,法院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镇妇联主席则负责小婷的上下学接送,以及对孩子心理辅导工作,耐心辅导,努力灌输正能量,给予鼓励。

【启示和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输出,年轻父母长期在外务工,认为将孩子交给祖辈理所当然,导致留守儿童的身心受到极大影响。一方面祖辈或亲友缺乏对孩子的科学教育,只负责孩子的日常饮食起居,而忽略其身体及心理健康;另一方面因为知识水平有限和法治意识淡泊,抚养人存在对孩子的家庭暴力隐患,留守儿童通常选择沉默,这对其成长造成极大的伤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应当加以关注。但是,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抚养是不可缺失的。与此同时,学校和家庭都应当重视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疏通工作,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和保护,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及时发现隐藏的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社会矛盾,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保障家庭和谐稳定。


 

吴某某赡养纠纷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4月12日上午,某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接待了老人吴某某(88岁),退休女工人。自诉:有二个儿子四个女儿,2013年老两口得到房屋征地拆迁补偿费30多万,在外租房住,后老伴去世她住进了养老院。今年正月初七,三女儿来看她,听到母亲埋怨儿女们没接她回家过年,动了孝心,没和兄弟姐妹商量,就为母亲办了出院手续接回家,准备一人赡养。谁知过了两个多月,母女间有了矛盾,老人不辞而别,到当地居委会等多处求助,要再进养老院。其他五个子女认为是其三女儿惹的事,都不肯出面,因此求助妇联,不然就去大马路上撞车。

【办理过程和结果】

面对老人求助,调解员先安抚、稳定她的情绪,接着通知其三女儿先来接回老人,随后和其他五个子女一一沟通联系,又向区妇联、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及老人所在居委会通报情况,讨论分析案情,精心制定调解方案。

4月14日上午,约定现场调解。为方便当事人,调解地点安排在老人所在居委会。为达到最佳联调效果,邀请了镇司法所、街道办、居委会负责人及社区民警参加,为增加社会协调力量,还请了老人娘家人和家族中有威望的长辈一起参与。调解过程一波三折,对于老人的赡养问题,子女们相互指责,争论不休,焦点却是老人的拆迁费,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和司法所主任等商量后,当机立断调整策略,先分别找两个儿子做通工作,老二回家拿出代管的28万多元拆迁费,老大回家捧出老父亲殡葬帐目和1.5万结余款,之后再深入细致地调解,讲情讲理,六个子女终于表态愿意赡养并尊重母亲的选择。最后根据吴某某的意愿达成协议:吴某某寄养在养老院,六个子女按月轮流协助照顾护理;29万多元存在她名下,存折由侄子曹某某保管;在养老院的寄养、生活费,从她退休工资及存款中支付;老人百年后结余存款由子女共同继承。为防节外生枝,大家又带老人到银行,将老大老二拿出的钱全部存到老人名下,解决了她的后顾之忧。几天后,六个子女送来锦旗:妙手解心结,家庭增和谐

【启示和意义】

上述案件一开始看似单纯的赡养问题,但通过追根究底,老人的拆迁费没有安排好是导致六个子女在赡养问题上相互推诿、指责的根本原因。调解员抓住矛盾的焦点,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精心制定调解方案,邀请老人的娘家人和家族中有威望的长辈参与协调,形成调解合力,让老二交还了存款,老大捧出了结余款,巧妙地化解了家庭矛盾,使得老人晚年生活得到保障。

实际上,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应该与财产处理没有太大关系。然而,近年来由于农村、城市拆迁项目不断增多,家庭财产纠纷随之而来,很多家庭出现了赡养问题与财产问题纠缠在一起的现象。如果老人在处理财产问题上不够妥善,很容易引发赡养纠纷。所以,提醒老年人应当把握好自己的财产,合理处置,儿子和女儿同等对待。同时,提醒子女们财产纠纷不能与赡养问题相挂钩,儿子和女儿具有同等的赡养义务,同时要尊重老人的权利。


 

王某某离婚后财产权益及孩子抚养纠纷案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男)与王某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儿子小朝出生。2005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朝与张某一同生活,并由张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再婚并再生一子,且未按照协议履行对儿子小朝的抚养义务,小朝实际一直与王某某一起生活,张某也未承担抚养费。2016年张某住所地的植物园搬迁项目启动,王某某(离婚后未迁户)与张某因其名下房屋产权问题及孩子抚养问题产生纠纷。

【办理过程和结果】

社区调解团队负责人了解到上述情况后,首先对张某家进行了走访,并细心询问相关情况,理顺王某某、张某及小朝的关系。考虑到王某某长期在另一县区居住、工作,往返本地不方便。调解团队工作人员带领张某直接赴王某某居住地约谈,亲自上门了解王某某的诉求,避免了当事人往返劳苦。同时,从亲情角度规劝张某应当负起为人父的责任,并对他指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遗弃未成年人。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义务。

调解团队负责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迅速妥善处理了双方矛盾,双方当场达成口头协议。返回后,调解团队工作人员及时整理材料,拟定书面协议,最终为王某某争取到20平方米的平房面积。张某也承诺将按时支付儿子小朝的抚养费,直至其上大学。

【启示和意义】

本案中,男女双方是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应当遵照履行。对于在离婚时未处理清楚的财产可以进一步协商或诉讼解决。对于子女抚养更不可儿戏,不可以因再婚生子以及财产纠纷问题而怠于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调解团队通过细致耐心的工作了解到当事人诉求后,采取讲情、明理、释法相结合的方式,巧妙运用“法理”和 “情理”,直击要点,通过达成新的协议,做到案结事了,切实维护了妇女的财产权益和未成年人的利益。


 

石某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

【基本案情】

石某,女,贵州人,于1999年与丈夫李某结婚并领取结婚证,两人共同生活6年。由于夫妻双方经常吵架打架导致二人感情不合,石某于2005年离家,并未跟李某办理离婚手续。2009年,石某与老乡赵某相识,继而开始了同居生活,石某在未解除前段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先后与赵某非婚生育三名子女。现石某与赵某感情不和,发生矛盾,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7年9月7日早晨,赵某来到某调解中心反映自己“老婆”有外遇了,且自己联系不上“老婆”石某,请求帮助协调解决。谈话中赵某情绪十分激动,调解人员告知他放宽心态,提醒他不能有过激行为,并仔细询问了他的居住地以及工作单位。随后,调解人员联系了赵某居住地辖区的民警和街道驻所工作站的律师一起参与解决此事。经过调查了解,赵某和石某是未办理结婚证的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有三名子女。目前因为赵某与石某分别在两地打工,且每次通电话都是吵架,赵某认为石某可能有“外遇”了,十分气愤。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调解员先后找石某、赵某单独交流,一方面劝说赵某:无论石某有没有“外遇”,其与石某都不是夫妻关系,且同居已经违法,若就此与石某分手对二人都有好处,建议其认真考虑。另一方面律师也找石某了解她的想法,关于三个孩子的处理、双方有无财产纠纷,石某表示双方没有财产纠纷,三个孩子都在赵某老家。派出所民警对二人进行法治教育,不管两人之间存在什么矛盾,都不能有过激行为,要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经过调解员几个小时苦口婆心的劝说和律师对法律法规宣传解释,石某与赵某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非婚生的三个孩子由赵某抚养,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孩子。

【启示和意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度,明确“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本案中,石某本身对于婚姻家庭法律意识是比较淡漠的,其行为可能还涉嫌重婚罪。赵某自身对“结婚”和“同居”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缺乏关于婚姻的基本法律常识。如果赵某明确知晓在我国“结婚”是必须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要求与石某领取“结婚证”,可能会对另一方的婚姻状态有所了解,从而可以避免发生不受法律保护的人身关系。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对于外来人口的婚姻家庭法治教育是亟待加强的,需要增强其家庭责任心,教育其在享受婚姻自由的同时肩负起婚姻家庭中的责任和义务,各部门应当发挥职能共同推进家庭平安和社会和谐稳定。

老人朱某拆迁房归属案

【案件基本情况】

某街道某村老人朱某,今年67岁,她原本有着一个非常幸福美满的家庭,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却让这个家变得支离破碎。朱某和丈夫龚某于1981年8月生育了一个女儿,女儿于2006年1月与张芝山青年陆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今年10岁。

2015年10月,朱某的女儿由于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却被告知已是胃癌晚期,无法再进行手术,于2016年5月去世。2017年1月,朱某的丈夫龚某因为想念外孙赶去探望,却在途中遭遇车祸,当场死亡。朱某在短短的八个月中先后失去女儿和丈夫两位至亲,她感觉天都塌了下来,每天除了以泪洗面,什么也做不了。然而祸不单行,朱某有三套拆迁房,当时都放在了女婿的名下,原本已经伤痕累累的她压根没有想到女婿竟然连一套房子都不肯留给她。无奈之下她来到社区求助。

【办理过程及结果】

朱某的事情受到了社区领导的关注,社区工作人员陪同她一起去法律服务所咨询后发现这个事情的确比较棘手,因为按遗产法定继承,朱某的确只有半套房子的继承权。工作人员只好又去周某的女婿处做工作,并通过朱某亲戚们的说服帮助,又邀请资深法官出面调解,朱某的女婿终于让步,同意将一套房子过户给朱某。

【启示和意义】

目前,很多家庭在拆迁过程中会遇到拆迁费、安置房如何处理的问题。老人通常为了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一些税费问题而提前将财产作处理。但大部分人在处理财产时不能正确评估风险,不了解自己处理财产的后果,容易导致纠纷。本案中,老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是其始料不及的,但是提前处理财产的方式也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因此,老人应当注重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三思而后行。作为晚辈也应当从“情、理、法”出发,让老年人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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